1.申報主體應為在合肥市域范圍內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可獨立運行的,有意向或已為合肥市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研究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的的平臺。
2.申報主體應有相應的工作規劃,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及辦公設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公共平臺的日常管理及運營。
3.檢驗檢測、GCP、GLP等平臺,申報主體應提供相關資格認定證書(批復)。
4.申報主體應據實填報第三方機構的管理體系認證情況,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5.申報主體近兩年內無相關失信行為。
合肥市公共服務平臺資源庫內的單位,可直接入庫。
回復時間:2023-05-18 14: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