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氛圍,規范安徽省科研誠信管理工作,保證科技計劃目標實現及財政資金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我們制定了《安徽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03月31日
安徽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氛圍,規范安徽省科研誠信管理工作,保證科技計劃目標實現及財政資金安全,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廳〔2018〕65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國科發政〔2016〕97號)《科學技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技部令第1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隸屬本省管轄或參與本省組織的科研活動事項的相關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技活動實施單位、科技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責任主體信守承諾、履行義務,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的客觀記錄,并據此進行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科研誠信管理依據科技計劃創新活動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以及申報材料、合同或任務書、承諾書、評估評價、科技報告、審計報告、驗收結論、調查結果等實施全覆蓋、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自然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收集和記錄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信用情況,開展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對重大科研誠信案件開展調查處理,建立跨部門聯合調查、聯合懲戒機制。
第五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科研誠信建設,履行本級科研誠信管理職責,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發揮承上啟下作用,組織本級以及協調配合上級部門開展案件查處和聯合懲戒工作。
第六條 從事隸屬本省管轄或本省組織科研活動事項的各類科研院所、高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是科研誠信建設、案件調查處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嚴格自律,規范管理,加強自我監督,遵守科研誠信管理各項規定,落實科研信用要求,建立健全教育預防、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章 誠信管理
第七條 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或參與科研活動時應對履行科研守信、科研倫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諾。
第八條 健全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參與科研活動事務的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誠信審核,存在嚴重失信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九條 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科研誠信管理的監督作用,引導相關責任主體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
第十條 建設科技信用信息系統,建立覆蓋項目申請、立項評審、過程管理、評估評價、評審咨詢、結題驗收等全過程以及成果應用情況的誠信記錄平臺。按照“誰認定、誰列入、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主體科研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并逐步推行與科研誠信等級掛鉤的科技計劃管理模式。
第十一條 規范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建立健全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明確實施主體、程序、要求,逐步推動全省科技信用信息系統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詢等公共服務,為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懲戒提供支撐。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實行科研信用分類評價制度,依據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表現進行評價,分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嚴重失信三個類別建立信用名單,進行記錄和管理。
良好信用: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中,遵守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履行科研責任和義務,奉行科研行為準則、遵守科研道德規范,連續兩年以上無任何科研失信記錄。
一般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第十三條 下列行為屬于科研失信行為:
(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承擔、管理、咨詢、服務等資格以及技術檢測、驗收結題等認證的;
(二)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的;
(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隱瞞技術風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的;
(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約定,超權限調整科研任務或預算安排的;
(六)科研活動重大事項變動未按要求報告相關部門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八)對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評估評價工作拒不配合,或對相關整改意見落實不力的;
(九)違反科研活動保密相關規定的;
(十)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的;
(十一)在咨詢、評估、評審等科研活動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回避制度,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的;
(十二)在科研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有“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的;
(十三)科研管理失職,隱瞞、包庇、縱容違規違法行為的;
(十四)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等科研行為的;
(十五)發生其他科研失信行為的。
第十四條 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事務中發生第十三條所列失信行為的,將根據情節輕重被記錄為一般失信或嚴重失信,發生以下行為的應直接記錄為嚴重失信: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的;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的;
(三)受相關部門和單位查處并以正式文件通報的;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的。
第五章 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本級職權范圍內的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負責受理舉報、開展調查并作出處理,對超越本級職權范圍的案件,應提請上級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舉報應及時受理:
(一)有正確聯系方式的;
(二)有明確舉報對象和清晰違規事實的;
(三)有客觀證據材料或者調查線索的。
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惡意舉報、誣陷舉報。
第十七條 下列科研誠信案件線索,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主動受理,并加強督查:
(一)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日??蒲泄芾砘顒又谢蚩萍加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三)媒體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
第十八條 調查應制訂調查方案,明確調查內容、人員、方式、進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經單位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進行核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組織調查。案件調查主要針對案件的事實情況開展,包括對相關原始數據、協議、發票等證明材料和研究過程、獲利情況等進行核對驗證。對于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根據需要由案件涉及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管理專家、科研倫理專家等組成專家組,對案件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
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條 科研誠信案件被調查人和證人等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據,不得隱匿、銷毀證據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條 調查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談話內容應書面記錄,并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錄音、錄像。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可按規定和程序調閱、摘抄、復印、封存相關資料、設備。調閱、封存的相關資料、設備應書面記錄,并由調查人員和資料、設備管理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筛鶕枰笈e報人補充提供材料,必要時經舉報人同意可組織舉報人與被調查人當面質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按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查處科研誠信案件,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等,作出處理決定,并將案件調查處理意見告知舉報人和相關責任主體。
第二十五條 建立復核申請機制,相關責任主體對案件調查處理意見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六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復核意見為最終處理結果。
第六章 獎懲機制
第二十七條 對連續五年沒有發生失信行為的良好信用責任主體,主管部門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申報科技計劃、參與評審咨詢活動、承擔科技服務事項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二)減少或免除中期評估、監督檢查。
(三)授權更多項目過程管理權限,下放更多重大事項調整和經費調劑權限。
(四)向“信用安徽”等推送守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 對發生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警告提醒、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暫停財政資金撥付,商財政部門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財政資金;
(三)撤銷獲得的獎勵、榮譽稱號,收回獎金;
(四)將相關責任主體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增加監督頻次;
(五)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參與科研活動事務的資格;
(六)向有關部門通報相關失信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從輕處理:
(一)主動反映問題線索,并經查屬實;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
(三)主動退回因失信行為所獲各種利益;
(四)主動挽回損失浪費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通過全國性媒體公開作出嚴格遵守科研活動相關國家法律及管理規定、不再實施失信行為的承諾;
(六)其他可以給予從輕處理情形。
第三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從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
(四)有組織地進行失信行為;
(五)多次失信或同時存在多種失信行為;
(六)其他應當給予從重處理情形。
第三十一條 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通過履行義務、主動整改、彌補損失等消除不良影響,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經相關科技主管部門審定,可減少懲戒期限或將其移出失信名單。
第三十二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將失信信息報送發改部門,加強與教育、財政等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信用信息共享、聯動管理,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重大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實行零容忍、終身追責,開展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